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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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高温季节,生产用电量剧增及高温天气设备散热效能降低,极易引发电气设备火灾事故风险。
夏季用电安全检查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避免超负荷用电、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散热效果、正确放置和使用电器等。
(1)避免超负荷用电:避免大功率电器同时使用,特别是大容量用电设备必须使用专用线路。
(2)检查电气线路: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检查线路接头部位是否有老化或破损现象,并及时更换老化的线路,防止出现短路。
(3)正确放置和使用电器:电器应放置在无阳光直射或阴暗的地方,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长时间连续使用电器,尤其是在高温环境下,以免造成过热和损坏。此外,电器周围应禁止放置易燃物品,以减少火灾风险。
(4)使用漏电保护装置:配置漏电开关和电路总闸,一旦电器超负荷,就会自动提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以下为《夏季安全用电专项检查表》供参考(文末可供下载);
序号 | 检查区域 | 安全隐患 | 标准内容 | 依据标准 |
1、配电室及自备发电机组; | ||||
1 | 配电室门、窗等 |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未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未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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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间距 | 变配电设备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无足够的间距;
| 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间距: 28.3.1.2独立区域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位置与有爆炸危险生产装置毗邻区域的安全距离,与1区(1区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的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米;2区(2区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的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不应小于7.5米。 2.0.1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第三章28.3.1.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2.0.1 |
3 | 配电室室内温度 | 配电室室内温度是否异常超温 | 配电室标准的温度应保持在-5℃~+40C,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低压开关柜温度应为15度,湿度应保持在75%以下;高压开关柜温度应为25度,湿度保持在50%以下。 | HG / T 20664-1999《化工企业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
4 | 防水和排水措施 |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未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电缆沟无盖板; |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3.3.2 |
5 | 电气危险场所隔离措施 | 电气危险场所(如发电房、变电房、变电室、配电室或高压设备等)隔离措施不落实; | 28.3.2.6.2 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其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遮栏高度不低于1.7米,固定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40毫米,对于移动遮栏,应选用非金属材料,其安全距离不变。 28.3.2.6.3 当高压母线排距地面高度只有1.8米,应加遮栏不准通行或装设护罩隔离。 28.3.3.10.1 变电所、配电室内外要有提示要害部位带电危险的警示标志。 28.3.3.10.2 电力设备操作手柄或机构上应有操作提示标志。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 |
6 | 配电室布置 | 配电室布置不合要求 | 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lm ,并采取屏障隔离;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
7 | 整洁 | 配电室堆放杂物; | 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
8 |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室 | 1.配电室的门未向外开,及配锁; 2.开启的门窗与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相通; 3、配电室的照明未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 4.9.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向较低电压方向开启。 6.1.4 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4.9.10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含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T16-2008 |
9 | 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 | 配电线路的老化,破损; | 6.7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
10 | 遮护物或阻挡物 |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未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 |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阻挡物内屏前、屏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 的规定。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
11 | 爆炸危险区域绝缘导线敷设 | 在爆炸危险区域绝缘导线未敷设在钢管中 | 在爆炸危险区域当采用绝缘导线布线时,严禁采用明敷,绝缘导线应敷设在钢管中。 | 《机械工厂电力设计规程》JBJ6-1996 |
12 | 临时线敷设 | 临时线敷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沿地面敷设没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 | 30.3.3 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临时线敷设方式可沿墙、架空或敷在地面。沿墙架空敷设时,其高度在室内应大于2.5米,室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时应大于6米;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等的距离应大于0.3米;沿地面敷设应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 |
2、用电安全管理 | ||||
1 | 使用防护用品 | 电工作业时未使用防护用品; | 3.2.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
2 | 送、停电操作 | 电工不按规定程序送、断电; | 8.3.5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一分配电箱~总配电箱。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
3 | 用电安全规程 | 未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 10.1用电单位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应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
4 | 电气作业人员身体 | 电气作业人员身体不符合条件或不具备相适应的技能 | 10.2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应的用电安全、电击救援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
5 | 电工个体防护用品 | 电气作业人员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不适应。 | 10.3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
6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 | 10.4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
7 | 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 | 非电气作业人员无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 | 10.5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
8 | 临时用电 | 临时用电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无专人负责管理 | 10.6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
9 | 用电产品 | 用电产品无专人负责管理,未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检修、测试和维护 | 10.7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检修、测试和维护的频度应取决于用电产品的规定的要求和使用情况。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
10 | 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 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未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就投入使用。 | 10.8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确认其符合本标准5.6 的要求。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
11 | 报废 | 不符合用安全性能电产品未及时报废或未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 10.9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
12 | 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 | 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未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 10.10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
13 | 修缮建筑物 | 修缮建筑物或其他类似情况时,未对原有电气装置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必要时未将其拆除, | 10.11修缮建筑物或其他类似情况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将其拆除,并符合本标准7.3 的规定,修缮完毕后方可重新安装使用。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
14 | 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 | 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7.4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应根据情况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